7.9 设备布置


7.9.1 安装在地面且立式布置的设备盘柜,应保证适当的维护间距,其正面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500mm,其背面和侧面与墙的净距不宜小于800mm;当设备按列布置时,列间净距不应小于1000mm。
7.9.2 安装在墙上的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、火灾报警按钮、消防电话插孔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.3m~1.5m。
7.9.3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及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的要求。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及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要求。


条文说明
7.9 设备布置
7.9.1 参照有关控制等弱电规程对设备布置的要求制定。
7.9.2 根据GB50116-1998编制。本条主要针对一般尺寸的集中火灾控制器,对于个别尺寸较大的安装在墙上的集中火灾控制器以操作方便为宜。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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